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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武汉劳动法中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?产检假及产假天数

来源:楚汉网 发布时间: 作者:小楚

2019年武汉市劳动法中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?女职工生育产检假及产假天数可以享受多少天?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情况是如何安排的?今天,由楚汉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问题解答。

2019武汉劳动法中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?产检假及产假天数
2019武汉劳动法中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?产检假及产假天数


一、产检假的定义

产检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,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,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,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

二、相关法律规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2中第七章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”的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。”

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,保障女职工权益,在劳动法的基础上,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该规定第六条指出: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
三、产检假及产假天数
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7条规定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
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,在规定的范围内,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,算正常出勤对待,具体的规定如下:

怀孕第1-6个月,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;

怀孕第6-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;

怀孕第8个月,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;

怀孕9个月以上,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.

注意: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。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,孕中期至少2次(建议分别在孕16-20周、孕21-24周各进行1次),孕晚期至少2次(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),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。

四、温馨提示

产检假,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。因此,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在上述国家规定的范围内,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。若企业单位违反规定不予批准产检假,可向劳动部门及工会反应情况,争取保障自己的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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